湖北省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协会分支机构(指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根据湖北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在湖北省标准化协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或本行业学术活动的专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为“湖北省标准化协会XXX专业委员会”、“ 湖北省标准化协会XXX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不再另定章程,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1. 参照协会的工作总体规划,编制本专业的标准化活动计划;
2. 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承办本专业的学术会议;
3. 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作品等;
4.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5. 承办本会委托的标准化技术咨询、贯标、培训和宣传;
6. 联系本专业标准化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9. 加强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间的联系和协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举行标准化活动、会议及制定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分支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提前报告。
第三章 申请成立的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本协会按标准化服务领域、会员拥有量、行业重要性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拟成立的分支机构在学科或行业领域的工作任务上与其他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所属会员不得与其他分支机构交叉重复。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相应的经费来源,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规定,能独立开展标准化活动和编辑有关标准化资料。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有关学科或行业的专家(不低于副高级职称)1名提议,3名以上附议,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的宗旨、目的和工作任务、可行性和必要性、业务活动范围,经费来源以及研究方向,办公场所及挂靠单位,发起人在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第十条 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协会审核。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在征得省质监局、省民政厅原则同意的基础上,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后方可开始筹备。在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负责成立分支机构各项筹备工作。并对拟任负责人作资格审查。拟任负责人应为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较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学术作风,能联系和团结标准化科技工作者,遵守协会《章程》,热爱协会工作的湖北省标准化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起人应在协会批准筹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其筹备资格。
第十二条 发起人完成筹备工作,向学会提出成立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协会依法定程序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分支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委员总数根据行业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少于15人。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2人。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经推荐后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协会任命。
第五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和任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正、副主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思想觉悟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学术作风;
2. 热爱协会工作,遵守学会章程,身体健康;
3.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影响的学者,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
4. 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任命;协会正式行文将分支机构委员名单通知各会员。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的产生、任免
第十七条 协会按照《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分支机构委员组成和负责人人选。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各届委员和负责人的任用、罢免应在协会领导下,按照协会《章程》和民主程序,由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协会秘书处负责督办。换届应经过充分酝酿,坚持团结、民主的宗旨,充分尊重各和有关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每届委员会改选,须适当更新委员,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1年以上,由协会根据情况从副主任委员中指定1人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明细应向协会进行通告。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但可在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协会将会费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分支机构使用,协会不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要求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每年至少撰写学术或科普文章1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若违反《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的,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一般每年召开1次学术会议(不定期),4年内开展学术活动少于2次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以上人员以及相关领导未经学会授权,不得以分支机构职务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和会议,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二0一三年××月××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报省民政厅备案后生效。
湖北省标准化协会
二0一三年××月××日